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故宮博物院書法考級工作,建立科學的考官管理體系,確保考級質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藝術考級考官必須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由藝術考級機構聘任。
第三條考官由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管理,隸屬于故宮博物院書畫教育中心。
第二章 考官的資格及申報程序
第四條 考官申報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專業人員可以通過藝術考級機構向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申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一)具有較強的教學指導及品評能力;
(二)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修養。
第五條 具備以上條件的專業人員可向承辦機構申請,申請表及相關提交資料如下:
1、《故宮博物院書法考級考官申請表》一式兩份;
2、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二寸證件照三張;
4、職稱證書復印件一份;
5、學歷證書復印件一份;
6、個人藝術簡歷一份。
第六條 考官申報資料審核認定合格后,個人藝術簡歷一份由故宮博物院書畫教育中心提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備案,審批合格后頒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建立考官檔案,并定期參加由故宮博物院書畫教育中心的考官培訓及科研活動。
第三章 考官職責
第七條 考官應以故宮博物院書畫教育中心《考級大綱》為閱卷準則,履行公正、公平、保密等相關義務。行使考官職責,按照評定標準評定考試成績。
第八條 閱卷工作要在故宮博物院書畫教育中心的主持下,按照閱卷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四章 考官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根據故宮博物院書畫教育中心的統一安排,由承辦機構協助組織考官進行閱卷工作。
第十條 對故宮博物院書法考級相關環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一條 按照故宮博物院書畫教育中心相關規定,考官參與閱卷時,有權獲得相應的閱卷報酬。
第十二條 考官有義務遵守故宮博物院書畫教育中心的有關閱卷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服從管理。
第十三條 考官可直接向故宮博物院書畫教育中心提出等級認證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考官在執行考務時要衣著得體,持有《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以備查驗。
第五章 考官待遇
第十五條 凡獲得考官資格的人員,均有資格成為故宮博物院書法考級成果展的評審委員人選。
第十六條 考官可優先參與故宮博物院書畫教育中心及承辦機構組織的各種書藝、聯誼、研討活動。
第十七條 考官的藝術業績、作品、文稿等優先在故宮博物院書畫考級官網及考級會刊上宣傳。
第六章 考官年度審核
第十八條 故宮博物院書畫教育中心成立考官年審小組,根據考官每次閱卷的抽查情況及工作態度評估考官的閱卷質量。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考官資格:
1) 閱卷質量較差或經常出現失誤的;
2) 閱卷期間經常無故請假的;
3) 不遵守故宮博物院書畫教育中心有關保密規定或未經允許泄露評選結果的;
4) 評選中營私舞弊的;
5) 規定時間內未按時完成閱卷任務的;
6)其它違反故宮博物院書法考級相關規定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的修改和解釋權屬故宮博物院書畫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