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故宮博物院社會藝術(書法)水平考級”是指文化和旅游部批準,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審核的故宮博物院社會藝術(書法)水平考級資質。故宮博物院書畫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故宮書畫教育中心”)作為主管部門,通過考試形式對學習書畫藝術人員的書畫水平進行測評和給予指導的活動。為了加強對“故宮博物院社會藝術(書法)水平考級”(以下簡稱“故宮書法考級”)活動的管理,維護考生利益,促進考級工作的規范化,保障考級工作的質量,推動考級事業的健康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下發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及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故宮書法考級必須以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國民素質為宗旨,遵循藝術教育規律,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應試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故宮書畫教育中心負責故宮書法考級的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遵循國家關于書法考級的政策、法規;
(二)制定故宮書法考級考試大綱及相關制度;
(三)制定故宮書法考級工作規劃,確定故宮書法考級的結構、人員等;
(四)負責故宮書法考級考官的聘任及管理工作;
(五)負責對所申請的跨省承辦考點進行評估并與其簽訂承辦合同,并實施監督和檢查;
(六)負責對所申請的跨省承辦考點派出考官;
(七)組織考生按照故宮書法考級考試大綱進行各科目的考試,并給予指導;
(八)向考試合格的考生頒發由文化和旅游部認可的《故宮博物院社會藝術水平(書法)考級證書》。
(九)根據故宮書法考級考試大綱組織相關的專業培訓及考前輔導。
第三章 考官管理
第四條 故宮書法考級考官名單由故宮書畫教育中心統一擬定并聘任,考官必須取得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認定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由故宮書畫教育中心統一管理。
第四章 考級管理
第五條 故宮書畫教育中心為故宮書法考級的常設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按照核準的故宮書法考級考試大綱組織書法考級活動。
第六條 故宮書畫教育中心在組織書法考級活動前向社會發布考級簡章,考級簡章內容不得超出審批機關批準的開考專業及設置考場范圍,必須注明收費項目和標準。考級簡章發布前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考后仍需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條 故宮書畫教育中心可以委托相關單位承辦書法考級活動。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從事書法教育、書法培訓、書法研究等與書法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
(三)開展書法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故宮書畫教育中心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辦單位必須在合作協議規定范圍內,以故宮書法考級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八條 故宮書畫教育中心委托承辦單位承辦書法考級活動,應當自合作協議生效之日起 20 日內,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議公示在審批機關的網站上。
第九條 故宮書畫教育中心應當在開展書法考級活動前 5 日內,將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等情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并負責對書法考級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故宮書法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經審定的故宮書法考級考試大綱確定。
第十一條 考場內執考考官由故宮書畫教育中心派遣。同一考場內至少應當有 1 名相關專業的監考官執考,監考官應當持有“監考官資格證”,以備查驗,監考官只能在監考官資格證載明的受聘機構所開展的考級活動中執考。
第十二條 考官應當按照公布的故宮書法考級標準對考生的書法水平做出評定,并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十三條 考場實行回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主動回避??忌蛭闯赡昕忌谋O護人可以申請考官回避,經考場負責人核實后執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經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第十四條 考生通過所報書法專業級別考試的,由故宮書畫教育中心發給相應級別的《故宮書法考級證書》(書法均分1-9級,具體見考級大綱),故宮書畫教育中心應當自每次書法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 60 日內將發放《故宮書法考級證書》的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故宮書畫教育中心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 20 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六條 未經故宮書畫教育中心批準擅自或者變相以故宮書法考級為名義開辦考點;申請公眾號、標識;舉辦活動等的,由故宮書畫教育中心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宣布考試無效,并上報上級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各級考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故宮書畫教育中心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上報上級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審批機關備案即發布考級簡章的;
(二)組織書法考級活動未按規定將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等情況報故宮書畫教育中心備案的;
(三)書法考級活動結束后未按規定將發放書法考級證書的名單上傳審批部門備案的;
(四)書法考級考官及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未按規定向審批機關備案的。
第十八條 各級考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故宮書畫教育中心責令其停止考級活動,宣布考試無效,并上報上級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損失由各級考點賠償:
(一)未按核準的書法考級專業組織書法考級活動的;
(二)執考考官及其行為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實行回避的;
(四)考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第十九條 各級考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故宮書畫教育中心責令其改正,給予停止1年書法考級活動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開辦書法考級活動資格,收繳《書法考級資格證書》:
(一)委托承辦單位未按規定開考或者委托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定的;
(二)發放未經監制的《書法考級證書》的;
(三)向被宣布考試無效的考生發放《書法考級證書》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設置考場范圍的;
(五)違反協議規定的收費標準多收費的;
(六)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條 各級考點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法考級機構的;
(二)不履行監督職責,對屬書法考級機構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故宮書畫教育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