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1日下午,由故宮學研究院主辦、明清史研究所承辦的“明清史研究所學術分享會·第九場”在故宮博物院城隍廟第二會議室舉行。本次會議的主題是“從《紅樓夢》看雍正帝除豁賤民改革”,由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柯嵐主講,來自故宮博物院出版編輯部的法制史專家張劍虹研究館員主持,并邀請中國傳媒大學二級教授袁慶豐作為與談人。故宮博物院原副院長、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任萬平,故宮學研究院明清史研究所所長、研究館員多麗梅和來自故宮學研究院、科研處、考古部、出版編輯部和宮廷歷史部等部門以及部分高校學者參與了此次學術分享會。
主講人柯嵐教授
柯嵐教授近年來致力于法律史、古典文學、法社會學的交叉學科研究,兼任中國法治文化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紅樓夢學會理事。著有《法哲學中的諸神之爭——西方法哲學流派述評》(獨著,商務印書館2021年版)、《命若朝霜——<紅樓夢>的法律、社會與女性》(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5年)等,在《在央視“法律講堂”(文史版)主講系列節目《鐵腕雍正》《紅樓夢中的法文化》。
本次學術分享會主題的切入點是清代賤民立法改革及其限度。雍正帝即位之初即推行了除豁賤民的立法改革,改革的目的是要解放部分賤民成為良人,從事正當的職業,男性可以參加科舉考試,女性不再從事娛樂業。這場改革在雍正統治期間取得了一定績效,但在乾隆朝遭遇了士大夫的強烈反對,改革的部分計劃被廢止,但仍然保留了部分成果,并對后來的社會改革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紅樓夢》中賈府伶人的故事生動反映了當時除豁賤民改革的歷史背景。柯嵐老師在報告中探討了清代賤民的成分及由來;清代賤民立法改革的幾個步驟;雍正朝開始的除豁賤民改革;除豁賤民立法在現實中遭遇的阻力及績效等相關的法制史和社會史議題,并通過古典名著《紅樓夢》中的描寫反映出當時的除豁賤民改革。
分享會現場
報告的第一部分,柯嵐老師為大家講述清代賤民制度的歷史背景和法律角度認定的賤民的來源。清代賤民成分復雜,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官私奴婢;二是特定職業群體“倡優隸卒”,即娼妓、伶人、衙役等,因職業被視為低賤;三是區域性賤民,如浙江墮民、陜西樂戶、廣東疍戶等,多因歷史原因形成,部分從事娛樂業。賤民來源包括犯罪連坐、戰敗被俘、契約賣身等,且身份世代相傳。法律上對良、賤的系統性區分自唐代起,賤民特點包括:分立戶籍、不得與良民通婚、不得參加科舉、需穿著特定服飾從事特定職業、法律上“良犯賤輕處,賤犯良重處”,且身份世代相承,其中優伶受到了特別的歧視。
清代的賤民立法改革在雍正前期已經開始實施,包括規范奴婢的買賣(主要指白契奴婢身份的買賣)和對婢女權益的有限保護。雍正五年定例,規范白契奴婢身份認定及買賣程序,需造冊報官存案,但針對婢女的法律地位仍存在模糊性和例外,在司法中白契婢女常按紅契處理。自唐到明,男主人和婢女的兩性關系沒有對應的條文。雍正三年起立法禁止家長奸家下有夫之婦(仆婦),并規定相應處罰如笞刑、罰俸、降級。其立法的本質動機并不是保護婢女的權益,而是維護尊卑秩序和社會的道德風化。女性奴婢的維權仍然面臨著重重困境,史料有載:“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但誣告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大清律例·刑律·訴訟·干名犯義》),可見奴婢告主代價之高昂,女性奴婢在侵害發生時只能選擇服從或者自盡。如果奴婢被逼自盡,本著“人命關天”的原則,法律會給出更嚴厲的懲處,如乾隆二十一年修律時加入例文:“家長之有服親屬,強奸奴仆、雇工人妻女未成,致令羞憤自盡者,杖一百,發近邊充軍。”(《刑案匯覽三編》)。不過,這些立法改革有諸多局限,家長與婢女之間無“和奸”罪,婢生子在財產繼承權上與嫡庶子平等,其本質是為了保證宗族延續的利益。
那么雍正朝的除豁賤民改革在此基礎上有哪些進一步的舉措呢?雍正除豁賤民的對象主要是區域性賤民、樂籍(主要是女伶),而官私奴婢、隸卒等賤民群體不在雍正此次改革的范圍內。改革的措施包括禁娼,宮廷與官府停用女伶,改教坊司為和聲署,禁官員養家班等。雍正除豁賤民的立法意圖主要有:樹立清政權的正統性,將樂戶、墮民等區域性賤民定義為明和宋漢族王朝虐政的歷史遺留問題;嚴厲打擊女性娛樂業,維護八旗尚武的淳樸風習;娼、女優改業為良,可以緩解十八世紀中國社會嚴重的性別失衡問題;部分賤民改業為良從事農業生產,也滿足了雍正“攤丁入畝”改革后發展經濟的需要。
雍正元年三月二十日署掌陜西道事浙江道試監察御史年熙奏請除樂戶籍折
雍正的除豁賤民立法在現實中遭遇到了許多阻力。其一,是科舉資格的爭議。立法改革后,脫籍的賤民在法理上有參加科舉考試的權利,然而社會長期以來形成的系統性歧視使得他們報考困難重重,并引發大量糾紛,如乾隆二十年金華童生攔阻脫籍墮民科考,義烏童生集體罷考,不愿與脫籍墮民為伍。乾隆三十六年陜西學政劉墫提出了脫籍賤民參加科考的資格限制:本人改業之后下逮四世、沒有從事賤業的親族、親黨里鄰甘結。這個方案被乾隆帝接受纂入禮部則例,此后脫籍賤民需在嚴苛的審核后“報捐應試”。其二,是婚姻的歧視。法律禁止官員及子孫娶樂人、妓者;世家大族的宗族家規(如金氏、周氏、沈氏等)嚴厲排斥族人從事賤業或與賤民(包括脫籍者及其后代)通婚,違者革除族權。道光年間,安徽六安佘蟠兄弟因曾祖母為花鼓賣唱藝人被取消捐納資格。
不僅改革本身遭遇阻力,改革的片面性也帶來了一些弊端。改革的一個后果是禁止女伶演出和驅逐女伶。雍乾年間各地驅逐女戲,但政府未提供有效“自新”途徑。女伶被污名化為“實為娼妓”“誨淫敗俗”,被迫害驅逐,只能在鄉間游蕩或轉入更隱蔽的地下狀態,加劇了這些底層女性的悲慘境遇。這充分反映了清政府除豁賤民改革的不徹底性。其他弊端還有脫籍賤民參加科考的資格限制嚴苛,且加劇了宗族對賤民群體的歧視;清政府持續運用籍沒的殘酷刑罰迫害異己,催生大量新的賤民。
盡管如此,雍正除豁賤民立法還是具有一定的有限績效,首先,該立法改革為脫籍男性賤民開放了一種可能性;其次,女性娛樂業從業人員減少(仍有少數在鄉間游蕩為業)。且有個案顯示,脫籍賤民在訴訟中會被作為良人對待。這些現象都是除豁賤民立法改革帶來的積極效應。
分享會現場提問討論環節
《紅樓夢》作為中國古典四大名著之一,雖為文學創作,但其中的情節描寫反映了當時的歷史背景,其中存在雍正、乾隆朝法律制度的痕跡,即本次報告探討的賤民制度,主要反映了雍正二年禁家班令和乾隆朝徹底驅逐女伶人的歷史背景。《紅樓夢》第五十八回提到,宮中有一位老太妃過世了,朝廷下旨一年之內不得筵宴音樂,賈府的家養戲班突然解散。第七十七回又寫道,王夫人斥責芳官(原戲班成員)為“狐貍精”,下令“上年凡有姑娘們分的唱戲的女孩子們,一概不許留在園里,都令其各人干娘帶出,自行聘嫁。”反映了官方遣散女伶人的政策和社會對女伶的歧視(“狐貍精”)。解散后戲班女孩多不愿離開,反映出賤民群體缺乏外部保護的生存困境。同時,優伶社會地位之低在書中情節也多有體現。即便是在賈府受到輕視的趙姨娘也能辱罵芳官為“娼婦粉頭”,印證了當時社會對伶人(倡優)的普遍歧視觀念。汪景祺在《讀書堂西征隨筆》中就記錄了山西一樂戶女子和一官員的愛情悲劇,這極有可能也是大觀園中被遣散伶人如芳官、齡官等人生活希望渺茫,不知所終的命運寫照。《紅樓夢》是歷史事件和社會背景的文學見證,《紅樓夢》中透露出的歷史真實也充分證明它確實是在雍正乾隆朝以后成書的。
雍正朝的除豁賤民立法改革是一次重要的、但具有選擇性和局限性的立法改革。其主要針對特定群體(區域性賤民、樂籍),旨在鞏固統治、整頓風化,并非基于平等原則廢除整個賤民制度。改革遭遇強大社會阻力,主要表現為科舉、婚姻歧視。驅逐女戲使得女伶群體失去生活保障,不僅未能解決女優伶遭遇迫害的根本問題,反而強化了宗族社會對所謂“污點”的排斥。
與談人袁慶豐教授參與探討
柯嵐老師的研究結合了清代社會史、法制史、紅學研究,史料翔實、論證嚴謹,為在場的聽眾呈現了一次精彩的報告,引發了會場聽眾的熱烈討論。與談人中國傳媒大學的袁慶豐教授主要從事民國電影史研究,他結合民國電影史與社會現象補充指出,民國時期法律雖廢止賤民制度,但社會對伶人等群體的歧視仍存,演員地位雖有提升卻仍受限制,傳統等級觀念依舊延續。同時提到民國法律對婚姻制度的規定并不完善,宗族大家納妾風氣依舊盛行,婦女權益保障仍有局限。
中國封建社會賤民的消融經歷了漫長的過程,在后世的改革中逐步完善。清末修律禁革奴婢買賣廢除籍沒刑,晚清一些開明士紳發起收教墮民運動,民國時期,國民政府頒布法令明確廢除對賤民在法律上的歧視,并禁止人口買賣。新中國建立后,通過社會主義改造(土地改革、社會運動等)徹底解放了曾經受到壓迫和歧視的賤民群體,最終完成了歷史使命。通過柯嵐老師的分享,聽眾們不僅對清代除豁賤民改革立法的利弊及影響有了系統性認知,還學習了柯教授通過結合文學、歷史、法律等多學科文獻進行梳理分析,并互相印證的研究方法,收獲頗豐。
與會人員合影